依法治湖

玉溪市抚仙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玉溪市抚仙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2.4  工作组职责

2.4.1  现场抢险组

2.4.2  警戒疏散组

2.4.3  医疗救护组

2.4.4  后勤保障组

2.4.5  善后处理组

3  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3.2  分级负责

3.3  先期处置

3.4  指挥协调

4  保障措施

4.1  思想认识

4.2  救援装备

4.3  救援队伍

4.4  资金物资

4.5  技术保障

5  应急管理

5.1  培训

5.2  演练

5.3  公众宣传教育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  奖励

5.4.2  责任追究

5.5  预案解释部门

5.6  预案实施时间

5.7  附件: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抚仙湖流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1.3.1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制,抚仙湖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二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水上安全事故,渔业安全事故,旅游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3.3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见附件5.7。

1.4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在抚仙湖径流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抚仙湖径流区外但对抚仙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2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2 .1  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玉溪市抚仙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市抚仙湖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单位领导担任成员。

工作职责: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抚仙湖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指挥机构下设现场抢险、警戒疏散、综合信息、社会动员、环境监测、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抚仙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兼任。

工作职责:承担抚仙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抚仙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承担编制、修订《玉溪市抚仙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监督、指导澄江、江川、华宁三县对抚仙湖的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方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疏散,对突发事件区域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保障方案,负责灾民生活物资的调配、供应以及善后处置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工作,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4)市水利局:负责调查、确定突发事件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造成的影响和破坏程度,以及水土流失面积的分析、测定。

(5)市林业局:负责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进行调查、取证、定性。

(6)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医疗救护方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和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7)市环保局:负责监测、确定事故现场污染物,分析环境污染程度;指导事故现场遗留污染物质的清除;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

(8)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方案,通过卫星监测、雷达探测、雷电监测和地面气象观测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做好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2.4  工作组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

2.4.1  现场抢险组

现场抢险组由市抚仙湖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事件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事态,防止事件扩大;控制易燃、易爆物质;负责现场安全处置和人员搜救工作。

2.4.2 警戒疏散组

警戒疏散组由市公安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区域、

影响区域的人员撤离和疏散;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等事项。

2.4.3 医疗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由120急救中心和具有相应能

力的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伤害特点制定、实施抢救方案,负责在现场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并开展疾病控制、食品安全监督等工作。

2.4.4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及事发地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紧急筹措、调配、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和资金等。

2.4.5 善后处理组

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报现场指挥部;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3  应急处置

3.1  信息报告

突发抚仙湖公共事件,江川、澄江、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抚仙湖管理局汇报事故信息和情况。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

(2)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严重程度。

(3)事件简要经过、遇险人数和事件起因。

(4)事件现场的当前情况。

(5)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6)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

3.2  分级负责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抚仙湖应急办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预案并负责处理,市抚仙湖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抚仙湖管理局应急办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预案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抚仙湖应急办公室根据需要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并负责处理。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以不启动市级预案。

(3)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抚仙湖管理局应急办报请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预案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迅速向市抚仙湖应急办报告,再由市抚仙湖应急办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预案;市抚仙湖应急办成立现场指挥部,市抚仙湖应急办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协调各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4)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市抚仙湖应急办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迅速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处理,同时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详细情况。

3.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开展自救,在尚未划定突发事故级别之前,由事故发生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县抚仙湖应急办公室必须迅速、有效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抚仙湖应急办公室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市抚仙湖应急办报告。

3.4 指挥协调

3.4.1 本预案启动后,市抚仙湖应急办应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地县抚仙湖应急办和相关的应急工作组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4.2 市政府领导、市抚仙湖应急办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认真了解先期处置情况,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现场指挥部由县政府领导、进入事故现场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领导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并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1)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

(3)组织受安全威胁人员紧急撤离;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6)向市政府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8)撰写现场应急救援报告。

4  保障措施

4.1  思想认识

各成员单位及其责任人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突发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大力支持事故救援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随时确保紧急救援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4.2 救援装备

各相关单位所有列入紧急救援的车辆、设备,储备的救援物资存放地点相对集中,保持在岗在位。机械设备要保证油料、电池、零配件等补给充足,定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准备充分、状态良好。所有设备详细清单(数量、型号、牌号、功能、操作员、集合地点等)实行每年更新上报备案制度。

4.3 救援队伍

各组成单位在组织队员时,要考虑紧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应避免高龄和女性队员,同时保证一定数量的后备队员。必须配备移动通讯工具并保持畅通。队员通讯表实行每年更新上报备案制度。

4.4 资金物资

所需应急设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故,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市政府和上级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4.5 技术保障

4.5.1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抚仙湖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同时注重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4.5.2  各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系统,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4.5.3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国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

4.6  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4.7  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5  应急管理

5.1 培训

抚仙湖应急办及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参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5.2 演练

市抚仙湖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抚仙湖突发事件演练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

5.3 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4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1  奖励

在抚仙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出色完成特大、重大突发事故应急任务的;

(2)在处置事故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3)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4)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5)在处置事故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5.4.2  责任追究

在处置抚仙湖突发公共事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处置抚仙湖突发公共事件中,不执行本预案规定和不服从抚仙湖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领导、指挥严重失误,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2)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特定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麻痹大意,甚至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5)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5.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5.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7  附件:玉溪市抚仙湖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特大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l%以上的地震;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害;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6)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重大事件(Ⅱ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造成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6)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7)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湖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8)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9)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较大事件(Ⅲ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暴雨洪水,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5)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7)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8)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县区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一般事件(Ⅳ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暴雨洪水,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3)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6)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可能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7)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