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湖

玉溪市抚仙湖非机动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抚仙湖非机动船管理工作,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抚仙湖Ⅰ类水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抚仙湖非机动船是指各类非动力推进的船、艇、筏、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四条 澄江、江川、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在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的业务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抚仙湖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须经县抚仙湖管理局批准,报市抚仙湖管理局备案,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六条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协调、督促市、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抚仙湖非机动船管理及水上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抚仙湖保护需要及旅游发展状况,制定非机动船投放计划。

第七条 澄江、江川、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非机动船管理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非机动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放《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抚仙湖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水上安全责任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三)根据景区(点)的实际,划定非机动船活动安全水域及停泊区,规定活动水域的边界线、起止路线、转向点,设置明显标志和隔离设施。

(四)督促、协调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抚仙湖非机动船和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

(五)根据辖区内非机动船的数量,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景区(点)安全监督机构、水上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完善水上救援设施,建立非机动船管理体系。

(六)防止非机动船对抚仙湖产生污染。

第八条 县抚仙湖管理局应加强对各救援机构的监管,禁止救援船用于经营和与救援无关的活动,对不认真履行救援职责的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抚仙湖非机动船推行公司化的经营模式,实行自我管理、自担风险的机制,实现规范经营。

第十条现有的非机动船须向所在地县抚仙湖管理局申报登记,办理《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后方可入湖。

第十一条 经营者新增非机动船须向所在地县抚仙湖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购置的非机动船不予办理入湖手续。

第十二条 已办理入湖手续的抚仙湖非机动船的转让、改造、报废等,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必须向所在地县抚仙湖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抚仙湖非机动船所有者、经营者应守法经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非机动船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做好安全预防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非机动船应当配备救生设施、设备,船员和乘客必须穿着救生衣或佩带救生设备方可入湖,严禁超载,严禁携带危险物品入湖。

(三)提高水上救援能力,预防水上安全事故。

(四)定期对非机动船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日常检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五)遵守、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抚仙湖水体。

(六)如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经营者应及时停航。

第十四条 县抚仙湖管理局对未办理《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依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市、县抚仙湖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主管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申请办理购买、变更等手续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办理购买、变更等手续,发放《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水上安全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