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抚仙湖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抚仙湖管理机构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抚仙湖取水许可 | 许可管理 |
2 | 抚仙湖非机动船入湖许可 | |
3 | 抚仙湖渔业捕捞许可 | |
4 | 抚仙湖项目审批 | 前置审查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
(二)不服抚仙湖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抚仙湖管理机构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对水政、渔政、环保、航政及风景名胜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
(三)抚仙湖管理机构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四)抚仙湖管理机构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抚仙湖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行为 | 水政 |
2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为 | 水政 |
3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为 | 水政 |
4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为 | 水政 |
5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 | 水政 |
6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行为 | 水政 |
7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 | 水政 |
8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行为 | 水政 |
9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 水政 |
10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 | 水政 |
11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行为 | 水政 |
12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行为 | 水政 |
13 | 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行为 | 水政 |
14 | 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行为 | 水政 |
15 | 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的行为 | 渔政 |
16 | 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行为 | 渔政 |
17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 渔政 |
18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 | 渔政 |
19 | 禁渔期收购、贩卖抚仙湖鱼类的行为 | 渔政 |
20 | 无证垂钓的行为 | 渔政 |
21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 | 渔政 |
22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垂钓证、渔船牌照的行为 | 渔政 |
23 | 未经登记、检验的渔船入湖捕捞作业的行为 | 渔政 |
24 | 未经批准采捞水草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25 | 未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擅自入湖的行为 | 航政 |
26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27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28 | 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29 | 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缩小水面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30 | 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新建排污口,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31 | 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32 | 猎捕野生鸟类、蛙类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33 |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的行为 | 航政 |
34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行为 | 航政 |
35 | 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 | 航政 |
36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为 | |
37 |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38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39 | 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0 | 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废弃物等污染物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1 | 沿湖村民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2 | 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3 | 沿湖村民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4 | 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5 |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船舶向抚仙湖水体倾倒垃圾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6 |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在水体洗刷生产、生活用具,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7 | 在沿湖面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8 |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林园植被、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渔沟、渔洞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49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50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行为 | 航政 |
51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为 | 航政 |
52 | 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行为 | 渔政 |
53 | 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域投放保护区以外的水生生物物种的行为 | 渔政 |
54 | 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行为 | 渔政 |
55 | 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为 | 渔政 |
56 | 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为 | 航政 |
57 |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行为 | 航政 |
58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行为 | 航政 |
59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行为 | 航政 |
60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行为 | 航政 |
61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行为 | 航政 |
62 |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 | 航政 |
63 | 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 | 航政 |
64 |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65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67 |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68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69 | 在抚仙湖禁止开发区域内进行商业性开发的行为 | 环境保护 |
70 |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行为 | 风景名胜 |
71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行为 | 风景名胜 |
72 |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为 | 风景名胜 |
73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标本、野生药材等的行为 | 风景名胜 |
74 |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风景名胜 |
75 | 不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破坏景区浏览秩序的行为 | 风景名胜 |
76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抚仙湖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
(二)检举抚仙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抚管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抚仙湖管理机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